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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9-06

各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96







西藏自治区经济区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经济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全面提升全区经济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各方,为全区经开区建设和发展提供管理与服务,加强经开区统筹规划,完善经开区各项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经开区功能优势,推动全区经开区在新起点上实现质量提升,进一步夯实经开区在带动全区经济发展上的重要地位,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全面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

第四条经开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坚决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差异化发展的原则,以产业发展为主,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创业创新的示范区。

第二章  区级经开区设立

第五条  按照“科学定位、布局合理;区域平衡、协调互补;特色突出、产业集聚”原则开展经开区设立工作。优先选择对外开放度高、利用外资好的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经开区设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备明显的区位、交通优势,对当地经济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三)建立管理委员会制度,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有明确的规划面积、四至范围和土地利用方案。

(五)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等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经开区设立程序

(一)由经开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经开区的申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

(三)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利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论证、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设立后,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牵头落实建设主体,在为期一年内完成园区“五通一平”以及办公、业务设施建设等;

(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运行。

第八条  设立经开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经开区的申请;

(二)设立经开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包括拟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

(四)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确认的说明;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关于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国家林地、草地相关规定的说明;

(六)水利部门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决定的文件;

(七)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及符合国家“三线一单”相关要求的说明;

(八)由经开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入区企业中外贸进出口企业占比、外商投资企业占比的说明;

(九)设立经开区相关管理机构情况;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经开区升级

第九条 符合国家级经开区评定条件和指标要求的经开区,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

第十条 经开区升级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程序。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要求更高标准外,重点对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指标和需提交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具备升级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经开区扩区

第十一条 经开区扩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基本开发完毕,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

(二)土地集约利用成效明显。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整体情况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一年达到同期全区经开区平均水平以上,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规模比重低于全区经开区平均水平,无闲置土地。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以及水土保持等水利专项规划,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

第十二条 经开区扩区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 经开区扩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扩区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原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扩区的必要性。拟扩区域内经济发展、社会人口、土地集约、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基础设施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城市规划:包括拟扩区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

(四)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管理机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经开区区域调整


    第十四条  经开区原批准规划区域范围内因所在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要调整区域的, 调区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六章  经开区退出


    第十五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对经开区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考核末位的经开区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考核处于末位的经开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列入经开区名录。

    第十六条经开区原批准规划区域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本行政区域内又无地可调整的,经开区所在市 ()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自治区商务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经开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拟订全区经开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开区设立、升级、扩区、调整、退出的相关工作。

(二)开展统计分析。自治区商务厅将按月份不定期或按季度定期根据经开区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相关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经开区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相关考核评价办法,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发展实效、开发水平、开放程度、绿色集聚、行政效能等几个方面对经开区进行考核,重点从出口总额(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含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总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三个指标考核评价经开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状况。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开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职责:

    作为经开区建设主体,将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促进经开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经开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经开区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信、科技、水利、林业草原、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开区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经开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职责:

(一)经开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应明确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其派出机关。加强对经开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派驻部门,完善政府职能部门设置,体现经开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

(二)经开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开区总体规划(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经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同时应同步编制经开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经开区总体规划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还应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查结论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事宜,其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并抄送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并报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产业规划,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经开区享有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下放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简化申报程序,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转报结果应抄送至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保障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开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安排、要素供给、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开区的发展。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相关部门建立经开区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经开区发展瓶颈和诉求,支持和鼓励经开区建立与内地经开区的对口帮扶、飞地园区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开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经开区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提高经开区的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下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入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构建综合性的融资服务平台,发布经开区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信息,搭建金融机构与经开区企业融资对接桥梁,积极引进或设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为经开区企业提供一体化的融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限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利等相关部门对经开区开展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重点了解发展情况,聚焦发展困难,研究对策建议。

(二)规划执行情况。

(三)绿色集约发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安全生产。

(五)管委会的职能发挥情况。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型经济园区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