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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建立商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3

各地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西藏自治区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商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发挥信用承诺在行业治理中的应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建立商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范围、对象 

 申请或参与与全区各级商务部门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支持、资金扶持、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年度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事项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违约毁约,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各级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程序

      (一)信用承诺对象可在西藏自治商务厅门户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电子版)。

(二)《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全区各级商务部门应指导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除有明确规定外,《信用承诺书》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

       (三)各地市商务局及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信用承诺书》电子版(PDF格式或扫描件)报区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汇总,由区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负责在区商务厅网站、“信用中国(西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应用

全区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遵守信用承诺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金扶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年度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并建议相关监管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五、实施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各级商务部门在政策支持、资金扶持、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年度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应实行信用承诺制。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