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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告知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3-19

广大发卡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发售行为,倡导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订规定,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西藏自治区登记注册,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其他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之外的发卡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8.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9.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二)规模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其他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机关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登记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登记注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登记注册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0891-6390497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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