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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11-20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首次将夜间经济纳入国家战略,提出发展夜间文旅消费、优化夜间服务配套等举措;2021年《“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建设200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目标,推动夜间经济规模化发展;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强调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业态创新。当前,夜间经济已成为衡量地区经济活跃度、城市活力与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其发展水平综合反映消费潜力、产业结构与城市治理能力。近几年,北京、上海、河南、湖南等省市以此为契机,相继推出政策支持夜间经济发展,旨在培育夜间经济,持续释放经济增长新动能,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主要依据

在2025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夜间经济地标和消费示范街区”,今年6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政策措施》,在《措施》第四条第九项“培育消费新场景”中明确规定“推动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发展”“打造自治区夜间特色街区2-3条,并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为细化贯彻落实该举措,确保奖励资金精准支持夜间经济集聚区发展,结合实际,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打造建设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着力构建集聚效应显著、业态丰富、管理规范的夜间消费载体,更好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三、重要条款说明

(一)认定流程。主要分为“申报—初验—复验—公示—认定”五个步骤。由地(市)、县(区)商务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夜间经济集聚区向所属地(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所需申报材料在《办法》已详细说明。其次,由集聚区所属地(市)、县(区)商务部门进行初审核验,根据初验结果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具推荐意见。最后,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实地进行复验,按分数由高到低选取2-3个列入“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公示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

(二)奖励标准。对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给予其主导打造的所属地(市)或县(区、市)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弥补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支出或适当奖励运营管理主体。由自治区商务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奖励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认定的结果,向各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涉及县(区、市)所属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县(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各级商务部门应督促指导用款单位用足用好奖励资金。

(三)退出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认定为不符合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标准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和三级及以上(严重、重大、特别重大)网络舆情的、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经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其他确有必要撤销名称且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撤销“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名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政策解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消费促进处

咨询电话:0891-681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