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修订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相关政策公告
为确保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深入推动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体系稳步实施,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资金引领与激励效能,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条款进行调整优化,特此公告。
一、专项资金支持领域的明确与调整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即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等违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同时,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禁重复申请资金支持。据此,《西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中的“(七)日常监管服务(涵盖服务指导、监督管理、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内容予以删除,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二、专项资金拨付方式的优化
2025年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拨付效率,针对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及集中采购与跨区域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的相关县(区),不再采用“400万元补助资金+100万元绩效激励资金”或“800万元补助资金+200万元绩效激励资金”的资金拨付方式,将全额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激励资金(一次性下达500万元或1000万元)。后续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回收不达标或审核不通过部分绩效激励资金。
三、分等定型县划分标准的调整
鉴于我区县域商业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及2022年上报的《西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所规定的商业建设类型及标准存在差距,难以满足基本型、增强型、提升型的划分要求。因此,我厅将结合县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西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110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我厅将由原来的“功能标准”及“标准范围”作为基本型、增强型、提升型的划分依据,改为由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划分依据。其中,绩效评价得分达到100分以上且排名位居首位的县域,将被确定为提升型县域,100分及以上的县域被确定为增强型县域(不含首位),100分以下的县域为基本型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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