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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7-11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推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机制。

——坚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企业增产提效和改善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精准施策,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力度和方法步骤,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或控股的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四)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分类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考核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除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企业,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应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对文化类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应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等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六)完善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且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商业一类和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商业二类和文化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公益类企业达到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本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80%的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不超过本企业同期经济效益降幅30%的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公益类和文化类企业中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或不降。

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出现新增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视情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七)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八)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九)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效益联动指标预算基数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十)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十一)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其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责任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十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注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责任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十四)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责任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五)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注重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事后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会同统计局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财政厅、政府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十六)严格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有关情况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国有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责任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十八)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情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十九)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计厅、税务局)

六、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一)严格组织实施。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国有企业要科学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和工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督促指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政府国资委、工会)

(二十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并支持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大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有关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二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改革中涉及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以及监督检查等所需经费,要做到科学预算,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确保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现有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