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自治区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30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7日

西藏自治区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采用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公文及其他电子书面材料等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换版本,视同复印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自治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四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五条 全区电子印章实行“统一制作、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统一制作电子印章。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电子印章服务机构。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申请与制作

第七条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者机构、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私章的,应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机构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或机构制作、变更、注销电子印章,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单,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审批办理。

第九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须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未通过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自治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电子印章的有效期和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到期前30天内可通过在线方式或到电子印章管理机构进行更新延期,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在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办公区域网络环境下使用,主要用于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管等工作中产生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签章。

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合法使用。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自治区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和密钥及专用计算机中涉及的信息,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