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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1-0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西藏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相关事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让政府过‘紧日子’,让群众过‘好日子’”,切实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企业活力,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硬碰硬地落实国家关于减税降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打实地根据国家授权,及时制定出台我区减税降费贯彻落实意见;通过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见到实效,让企业轻装上阵谋发展,让群众真金白银得实惠,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提振各方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主要工作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将年度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认定为小微企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

(二)根据授权,制定出台我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授权,明确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顶格按50%减征。同时,上述税种(附加)的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大幅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

(四)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大个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10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将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提高1500元。在此基础上,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提高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限额扣除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

(五)顶格调整我区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部门:财政厅、税务局)

(六)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降至16%;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比如车库、车位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550元降为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中规定的其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八)进一步降低居民和企业电价。2019年确保居民和企业电价下调10%以上。(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

(九)其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后续制定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协同发力。

成立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区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专职负责组织落实减税降费各项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减税降费工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厅长云丹兼任。

(二)自查自纠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找出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对落实不到位的政策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意见。同时,要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和提高减免税标准,更不得以返还、补助等措施变相返税。二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西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重点自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等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不征,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文取消、停征或减免、降低收费标准的各项收费项目,变换名目或采取其他方式继续执行等情况。〔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三)积极安排预算,兑现减税降费承诺。

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力做好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多渠道开源弥补减收,用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国有资产资源进一步清理结转结余资金,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强化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四)做好宣传解读,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解读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税降费政策,使企业和群众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高度关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舆情,加强舆论引导,为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责任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五)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根据减税降费工作部署,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报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五、保障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企业活力,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建立机制,统筹协调。各地(市)要抓全面、负总责,统筹协调好辖区各部门,执行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区直各部门要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减税降费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要敢于硬碰硬,要实打实地落实好各项政策,确保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措施不变形、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