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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2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地市)

2.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部门)

2020年1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6〕3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7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地(市)、县(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本地(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和内容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中确定。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值比为1:9。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指标;

(二)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

(三)考核组采取网上检查、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一般不超过5分,多项总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自治区、部委表彰的(可累计);

(二)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主流媒体正面专题报道的;

(三)被自治区级、国家级领导批示表扬的;

(四)连续三年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的;

(五)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累计一般不超过20分:

(一)因政务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复议并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政务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并引起负面舆情的;

(四)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五)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负面舆情的;

(六)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各地(市)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