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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不断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工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环境,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围绕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医药医疗设备采购、医用高值耗材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理整合现有政策规定,取消擅自设立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违规加分或违规干预市场主体相关政策。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统一制度体系,3月底完成交易目录制定工作,力争6月底建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交易规则清理、再造和信息公开目录、交易流程、招投标责任清单制定。清理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于6月底前在地(市)级以上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相关门户网站全部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在门户网站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在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综合专家信息库(分类建立)组建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形成全区统一的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规范统一、开放透明、整合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自治区、拉萨市统一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地(市)分别设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保6月底健全一门一窗一网。目录内交易活动全部进入地(市)级以上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原则上不再设立其他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确保实现“平台(中心)之外无交易”。除全区统一的综合专家信息库(分类建立)、共享援藏省市与邻近省份省级专家库外,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另行设立评标评审专家库,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随机抽取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医用高值耗材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实行信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联合惩戒。国家部委或中央企业负责实施的铁路、民航和能源等项目,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在属地交易平台(中心)交易。

三、规范工程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制度

严格项目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原则执行。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车购税、民航发展基金、彩票公益金、地方投资、援藏资金、政府债券等政府投资类项目,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公开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国家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业主管部门不准擅自立项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涉密项目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定密和管理权限,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但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并对招标程序合法性负责。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规范招标投标中标行为。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同时,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严禁借用挂靠资质、超过资质等级投标或相互串标围标行为。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实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投标全过程等信息,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鼓励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加强常态化在线监测分析,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

四、规范政府采购制度

依法公开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以上或分散采购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及采购工程项目8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开。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需要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不得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购限额若有调整,依照财政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坚持公平竞争。集中采购落实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严禁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工程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设立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供应商备案库。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又要求提供原件备查。收取或者占用供应商资金必须要有法定依据。

五、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制度

依法公开土地交易。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为实现抵押权而引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进行的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严禁“平台(中心)之外交易”。依法公开矿产资源交易。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以及国有矿业权转让,交易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门户网站按规定时间公告。以招标方式交易的,依据招标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交易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确需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按实行价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登记权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履行好审批程序。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在交易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禁止国有土地、矿产使用权非法交易。

六、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谁主管谁监管”,对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精神,切实履行好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行业监管责任。其中,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原则,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核准招标方式,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国有土地划拨、转让等交易活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招标)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及建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运输站场、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包括与工程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招标)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库、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招标)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及国有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事项的交易活动监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药品、医疗设备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等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管;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严明公共资源交易纪律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把“严”的主基调聚焦到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关键少数上,紧盯“十四五”重点项目建设,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走深走实。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严格执行“十一个不准”。不准利用职权,擅自通过违规定密或者化整为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授意或者默许把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随意改变投标入围条件和技术参数、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批条子、打招呼;不准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为请托人违规挂靠(包括形式上联营,实质上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向有关单位批条子、打招呼;不准出面组织、参加潜在投标人为业主方、采购方、服务买受方、中介方等相关人员安排的吃请活动;不准为使潜在投标人中标而向业主打招呼,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诱导评标专家,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以任何方式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与招标人、投标人、专家评委等有特定关系人员在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泄露重要信息;不准打招呼、批条子或者在招标文件、合同中要求采购方、服务购买方,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准不按程序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量,谋取私利;不准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利用监管机构干扰中标单位正常工作,或者对监管机构施加影响,干预其对中标单位依法采取的正常监督执法活动。

八、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落实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长期性、艰巨性,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导责任。各公共资源交易单位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公共资源交易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实行终身责任制,不因岗位变动、退休离岗而免责,特别是违反“十一个不准”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从严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所有参与人员行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机关(中心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健全行政监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属于恶意投诉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