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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9

各地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012

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和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表彰对西藏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具有重要基础理论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哲学社会科学,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体现系统性专业性发挥优秀成果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哲学社会科学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高奖项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报告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推动学科体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成果设特等奖

第五条评奖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设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学术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和主持整个评奖工作其职责负责审定评奖细则评奖方案确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第八条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设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其职责为建立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调查在每届评奖时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评审要求等事宜作具体安排并负责实施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申报成果的第一作者须为在西藏含西藏民族大学和自治区驻内地办事机构工作或在西藏离退休的人员

第十条申报成果须为申报通知发布前两年内公开出版或发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并享有著作权的成果虽未公开发表但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已被地)、厅局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可参加评奖

第十一条参评成果包括个人或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著作含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科普及读物)、论文报告含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参评成果不含教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

第十二条多人撰写汇编出版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允许作者个人按论文单独参评丛书类著作一般应全部出齐后方可申报参评有单独书号者可独立参评

第十三条申报者须拥有该成果的合法著作权已故著作权人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申报者须为第一作者且需所有作者共同签名申报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四申报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原创性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现实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当在服务国家工作大局回答西藏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产生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社科普及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五条同一申报人每届每类奖项限报一项成果两人以上署名的可以合作名义增报一项

第十六条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人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成果、《申报表等申报材料评奖办不接受个人申报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集中推荐申报材料

评奖办对各推荐单位提交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定进入评审程序名单组织专家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八条 评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具体程序是

初评采取评审专家独立审读的方式按照评奖标准和各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入围复评的成果名单

复评评审专家在认真审阅入围复评的成果材料基础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向评奖委员会推荐拟授奖成果名单及奖励等级

终评评奖办将拟授奖成果名单及奖励等级提交评奖委员会由评奖委员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申报者以及与申报者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奖工作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表彰成果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30%。

第二十一条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金从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中列支著作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4万元、3万元论文类和报告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奖办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评奖办提出评奖办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奖委员会审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者评奖办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评奖委员会一经核实按程序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按规定予以处理,6年内不得申报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同时约谈成果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如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奖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不得再次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服务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评奖办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奖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评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评奖办根据本办法制定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藏社科工作办发〔2020〕1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10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