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

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夜间经济地标和消费示范街区”工作安排,细化落实《西藏自治区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政策措施》中关于“推动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发展,打造自治区夜间特色街区2-3条,并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举措,着力打造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更好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夜间消费为核心,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功能于一体,具有业态多元、品牌聚集、管理规范特征的消费区域(含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 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遵循“申报、初验、复验、公示、认定”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业态及运营管理主体的界定

(一)业态的界定。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夜购、夜食、夜游、夜娱、夜健、夜宿等。

(二)运营管理主体的界定。运营管理主体分为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类。企业主导型是指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在西藏自治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贸单位。政府主导型是指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为政府机构、政府派出机构或者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企业。

第五条 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条件

(一)夜间经济集聚区规划。符合本地区城市建设规划,主体建筑物为固定设施;有夜间经济集聚区总平面图且能较清晰的划分各功能分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内的商贸主体等设置合理、规范有序。夜间经济集聚区具备一定规模,经营面积和经营户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能根据夜间经济集聚区的交通特点,配套相应的停车位和公共交通。严禁在寺庙、文物古建筑、重大危险源等场所周边设置夜间经济集聚区;按照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在夜间经济集聚区规划设置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商户划分专门的经营区域,与其他经营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二)环境设施。夜间经济集聚区环境干净整洁,整体风格协调、美观,主要出入口有夜间经济集聚区名称标识,内有清晰的标识导示,各功能区域有相应的指示标志。运营管理主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消防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用电用气,巡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夜间经济集聚区应具有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功能,设施完好整洁,位置合理、数量充足。夜间经济集聚区应按照本地特色和风貌统筹规划夜间灯光亮化,亮暗分布合理,灯光错落有致,具有美观舒适的视觉效果。

(三)功能品质。夜间经济集聚区业态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备多元化消费场景,商业集聚效益明显,引进品牌门店、获自治区以上称号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中华老字号、绿色商场等)、入库纳统商贸单位等。围绕夜间消费组织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营造气氛、吸引人流,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商业场所融合发展。从业务、管理、服务等多方面较好地实现智慧化应用。

(四)运营管理。夜间经济集聚区可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调整经营时间,在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延长经营时间,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夜间经济集聚区应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夜间经济集聚区日常运行;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能较好地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夜间经济集聚区内的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明示;所有餐饮经营主体主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夜间经济集聚区有统一的对外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夜间经济集聚区知名度。

(五)运营效果。夜间经济集聚区商业氛围浓厚,年客流量与营业额均达到一定规模。夜间经济集聚区夜间客流量与营业额占年度客流量与营业额比重较高,成为拉动整体运营的重要动力。夜间经济集聚区就业吸纳能力突出,商铺总体空置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强城市活力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组织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地市商务局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夜间经济集聚区向所属地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附上自评结果,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申报期1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

1.《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书》;

2.《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表》;

3.《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及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涉及原件的,由地市商务局负责原件校对,确保材料真实性;

4.其它有关材料。

(二)初验。夜间经济集聚区所属地市商务局会同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夜间经济集聚区进行初审核验,得分80分(含)以上的,由地市商务局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初验得分及推荐意见,并汇总报送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材料。

(三)复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地市商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复验。综合申报材料、地市商务局初验结果及推荐意见,通过审核材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得出复审核验结果。

(四)公示。按照择优原则,最终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的夜间经济集聚区,按分数由高到低选取2-3个列入“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公示名单,并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

第四章 奖励

第七条 对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给予其主导打造的所属地(市)或县(区、市)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弥补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支出或适当奖励运营管理主体。由自治区商务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奖励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认定的结果,向各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涉及县(区、市)所属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县(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各级商务部门应督促指导用款单位用足用好奖励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于已认定为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提升发展和消费扩容升级,包括夜间经济集聚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消费新业态调整引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车辆购置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奖励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已获得夜间经济集聚区奖励的不再重复认定和给予资金奖励,申报主体应主动说明是否已获得相关奖励,隐瞒事实的,自治区商务厅有权追回已奖励资金。

第五章 复核

第九条 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合格。仍符合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的,验收为合格等级。

(二)不合格。不符合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的,验收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条 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地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复核程序和材料要求参照申报认定程序和材料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名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经复验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和三级及以上(严重、重大、特别重大)网络舆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

(四)经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其他确有必要撤销名称且有充分事实依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