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选聘、履职、考核、管理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商务厅聘请的对商贸流通、成品油、二手车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单用途预付卡、对外贸易、外资外经等商务领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人员。
特邀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商会协会代表、基层群众等各界人士中聘请。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人员选聘条件、程序和聘任期限、解聘流程等参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属于无报酬的志愿活动,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商务领域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向特邀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商务领域有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线索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商务厅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
(二)向商务领域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应邀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执法现场观摩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的调研活动;
(五)承担商务领域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监督活动;
(二)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不得以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保密;
(五)对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每年12月由商务厅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组织考评,重点围绕履职出勤、线索质效、建言成效、纪律合规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优先续聘、推荐评优;合格:正常续聘,督促补齐薄弱履职事项;不合格:约谈提醒,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相关纪律要求:
(一)严禁以商务厅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商业宣传、招揽业务;
(二)严禁干预具体案件处理、替市场主体说情打招呼、干预行政处罚裁量;
(三)严禁接受执法对象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安排,严禁吃拿卡要;
(四)严禁私自留存涉密案卷、执法内部文件,严禁私自发布未公开执法信息;
(五)严禁超范围监督,不得插手干预不属于商务厅管辖的其他领域执法工作。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商务厅各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举报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特邀监督员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区商务厅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