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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交易团关于中国进出口商品 交易会出口展展位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广交会组展参展工作,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成西藏交易团(以下简称交易团”),负责统一进行组织申报、展位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两种其中品牌展位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商务部确定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数量及位置均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一般性展位由西藏交易团根据本办法进行数量安排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安排,一般同一展区(展品专区)安排展位位置时,优先安排品牌展位,后安排非品牌展位。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时,优先安排特装展位,后安排标准展位

第三条  展位分配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严格实施展位分配处罚机制,建立展位分配动态调整机制,优进劣汰,公平竞争。

(二)严格审核。严格开展参展资格审核工作,西藏交易团各地(市)商务局负责对企业参展资格进行“双重审核”,建立参展企业“白名单”和“黑名单”,确保参展企业合规。

(三)扶优扶强。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特色行业龙头、往届参展表现突出的企业参展,鼓励展位使用规范的企业连续参展。

(四)兼顾培育。支持具有出口潜力和优势特色产品(即:区内自产产品企业)企业参展,企业一般性展位安排不受品牌展位安排限制。

第四条  除第二条、第三条涉及品牌展位有关规定外,本办法其内容适用范围为由西藏交易团负责分配的一般性展位。

第五条  展位使用,坚持“谁申请、谁使用”,严禁出现将展位转让、倒卖等广交会明令禁止行为。

              第二章  参展条件及标准

展位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西藏自治区内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地方产业企业、以及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交易团可在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企业(合作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原则不超过该展区申请企业总数的60%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上年度最低出口额或上一年度无出口额的企业参展,具体按照各展区申请总数及结合交易团展位基数综合考虑。

(四)支持厂址在东部沿海城市的高新技术生产型企业(如:新能源企业等),在符合本条(一)规定,且能够出具上年度或本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的企业参展,安排一定比例的一般性展位(原则上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20%),具体按照各展区申请总数及结合交易团展位基数综合考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被商务、环保、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品监督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三年(六届)禁止参展

(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审核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三)拒不服从大会和西藏交易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对大会和西藏交易团声誉造成影响的企业。

(四)在连续三年(六参展后,仍无出口额的企业,两年(四届)内禁止其继续参展,直至具有最低出口额后取消禁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三章 展位申请和受理

  品牌展位的申请。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可根据广交会官方网站(广交会易捷通)通知,及时向交易团提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注册广交会“参展易捷系统,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按照品牌展位类别,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完善企业和产品信息,打印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向交易团进行品牌展位申请,经交易团初审后报相关进出口商(协)会及商务部复审、终审。

  一般性展位申请。凡符合广交会参展条件及标准的参展企业,根据广交会官方网站或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注册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按照一般性展位类别,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完善企业和产品信息,打印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向属地商务局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并提出参展申请

十一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一般性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已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需要一并提交与联营企业贸易关联证明。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或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二条  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企业提交的申请,结合本条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对受理的属地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进行评分,按照评分先后排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交易团,交易团对各地(市)商务局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企业进行汇总,结合当年的展位基数、以及上年参展情况、进行复审并分配

第十三条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符合参展条件、出口额、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三品一标”认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等九项评分指标(见附件)。

第十四条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五条交易团在收到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来的推荐名单后,在2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根据上届参展情况,结合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的评分排序先后,确定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并在区商务厅官网上进行公示(5天),接受社会质询。

               第四章展位安排及调剂

    第十六条品牌展位的分配,由商务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品牌展位直接安排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交易团及有关企业无权对品牌展位进行再次安排或调剂。如品牌展位不需再使用,将按照有关程序上交大会。品牌展位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六届不变,一经获得品牌展位的企业,持续保持六届参展

第十七条一般性展位的分配,由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实绩,尊重历史、兼顾平衡,同时考虑一定国家政策性因素将一般性展位基数切块下达到交易团,由各交易团负责安排。交易团的一般性展位分配,根据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第十二条规定推荐的参展企业评分排序先后进行汇总分配,其中交易团对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分配按照交易团展位基数和当年外贸贡献地市排名先后予以安排展位。

第十  本办法第“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审核,应根据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参照贸易统计数据研判。对于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结合主体培育实际情况,推荐未达到最低出口额企业参展

第十  本办法第“禁止参展企业”的审核,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广交会组委会或西藏交易团通报情况以及借助“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数据研判,并视情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十  本办法第“禁止参展展品”的审核,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申请参展企业自主承诺为主,采取“自主承诺,违规处罚”原则管理。

                 第五章参展评审标准

二十一 对于符合参展资格条件的企业,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交易团对评分进行复审,其中符合参展资格条件的得基础分20分,其余量化评分8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合计100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0分)

在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最低标准基础上(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或非流通型企业每增加40万美元或20万美元加5分,累计不超过30分。对于未达到最低出口额且推荐纳入60%额度统筹的企该项不得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5分)

展位申请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且覆盖产品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获得1项认证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主要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

2.环境管理体系指:ISO14000系列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ISO145000系列

4.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7.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三)高新技术企业5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

(四)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每获得1项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每注册1个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六)品牌荣誉10 分)

     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品牌认证,得10分。

(七)“三品一标”认证5分)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得1分;

获得绿色食品,得1分;

获得有机农产品,得1分;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得2分。

(八)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10分)

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得10分。

               第六章展位数量分配

二十二  西藏交易团根据各地(市)商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的符合参展条件企业清单和打分情况,在开展复核后按照展区分类形成企业参展排序表,得分相同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出口额排序,上一年度出口额相同的企业以拥有自产产品企业的排序靠前,若都自产产品企业,成立时间早的排序靠前

二十三  对于广交会组委会核定的展区展位数量大于企业申请数量的,不作展位安排数量限制,根据企业需求调剂安排。

二十对于广交会组委会核定的展区展位数量小于企业申请数量的,为保障参展覆盖面,先将申请展位数超过1个展位的调整为1个,根据企业排序顺次安排,直至分配完毕。

二十五  对于(市)、县(区)政府利用广交会平台推荐优势特色产品,统一集中组织企业连片申请展位的,不受上述条款约束,由交易团根据各地(市)需求在乡村振兴展区内切块优先保障,提前一年向交易团申报,并做好相关经费预算,无经费预算的不予审批,且一年最多可举办两次。

第二十 最低出口额企业数超过对应展区参展企业数量60%额度的,对同展区未达到最低出口额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直至满足额度要求。

第二十企业展位数量分配方案报商务厅专题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并在商务厅官网进行公。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在广交会官网上进行数量分配,一经分配的参展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展

                第七章展位调整处理

第二十  出现广交会组委会核定的展区展位数量大于企业申请数量情形时,剩余展位由西藏交易团向其他省交易团采取等量或不等量交换方式处理,尽量以满足我展区需求为主。

第二十对于通过等量或不等量交换、展位再次分配仍剩余的展位,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向广交会组委会申请退回。如遇重大调整,召开厅专题办公会研究,视情上报厅党组会或者厅长办公会。

三十  对于无法退回广交会组委会的空置展位,根据广交会组委会按照退展位约束机制罚款措施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由退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一按照自愿参展原则,展位分配两届为一轮次,分配当届参展期间,开展参展企业下届延续展位使用调查,愿意继续使用的保留其下届同展区展位数量,不愿延续使用的纳入待分配展位,优先通知排序表内未获得展位企业,其次通知已参展但有展位缺口企业,仍有剩余的展位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分配。

               第展位退出及奖励机制

三十二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十广交会参展资格,并相应减少推荐地(市)商务局或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届起连续两届该展区参展展位

三十如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被交易团查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交易团将取消下届该企业参展资格,如违规情况严重,取消该企业一年两届参展资格。

十四条 交易团将适时核查参展企业出口情况。对于出口达标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者出口额不达标且连续三年(六届)出口无业绩的参展企业,将酌情扣减或回收部分展位。对于出口连续三年(六届)呈正增长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酌情增加企业部分展位。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参展企业,如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每多50万美元,则在1个展位基础上增加1个展位,最多不超过4个,如对应展区展位基数不足以分配,则由交易团视情分配。

  交易团对于首次参展的新企业,原则上

只安排1个展位,或可根据相应展区实际情况,最多安排2个展位

    对于展位确认但在公示前企业退展的,原则上年(届)不得再申报展位确认公示后不得退展位,如遇强退展位,则承担广交会相应规定,交易团可应急处置该展位。

                 第 附则

    本办法由西藏商务厅负责解释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九  本办法自第136届广交会起执行,试行三年

附件:西藏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附件:

西藏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

评审标准

一、符合参展条件(20分)

二、上一年度出口额30分)

在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最低标准基础上(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或非流通型企业每增加40万美元或20万美元加5分,累计不超过30分。对于未达到最低出口额且推荐纳入60%额度统筹的企该项不得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5分)

展位申请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且覆盖产品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获得1项认证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主要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

2.环境管理体系指:ISO14000系列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ISO145000系列

4.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7.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每获得1项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每注册1个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七、品牌荣誉10 分)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品牌认证,得10分。

八、“三品一标”认证5分

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总分得5分,分值如下: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得1分;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得1分;

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得1分;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得2分。

九、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10分)

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得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