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处(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持续巩固和扩大去年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西藏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全力保障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规作业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促进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非法拆解方面。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取得资质认定,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和网点。
3.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4.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5.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6.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
7.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
8.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
9.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二)规范发展方面。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23),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资质企业未更新资质。
2.未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3.资质企业未在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分支机构违法拆解(含预处理)报废机动车。
4.报废车拆解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无证上岗。
5.车辆回收台账、“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完整。
6.未按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录入指定信息系统并交售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回收利用。
7.厂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对厂区全覆盖,或监控视频不连贯、保存时间不足1年。
8.资质企业未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废车拆解前和拆解后照片、注销证明。
9.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在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10.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安全生产方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防和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未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违反动火作业要求使用乙炔、丙烷等进行切割作业。
4.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过期失效或存在故障。
5.打包压块机、大力剪、拆解机等大型机械未在申报资质材料中的指定区域内作业。
6.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及时年检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7.待拆解区车辆迭放高度超标或迭放大型车辆。
8.未按照规程收集、储存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9.未单独存放带动力电池的报废新能源汽车,或未按规程拆卸、储存车辆动力电池。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生态环保方面。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打击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资质企业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2.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拆解作业,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或露天堆放拆解产物。
3.未满足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要求。
4.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水、废气、噪声排放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开展自行监测。
5.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
6.未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7.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2024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中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9日-9月25日)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按照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和工作清单,及时组织、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边排查、边整治,边打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9月26日-11月25日)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全面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拉网式排查,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确保对每个企业、每个在建项目和每个问题线索排查无死角、全覆盖,重点对辖区内存在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窝点进行集中打击,严惩一批违法违规处置机动车辆的典型案件。商务厅将根据摸底排查及清理整顿情况,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企业和个人,坚决取缔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窝点。各部门对资质企业开展联合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针对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深入整改,严格落实规范拆解要求,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水平。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1月26日-12月30)
各地(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前期巩固拓展“打非治违”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总结,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不断建立和完善全区打击报废机动车非法拆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行业综合治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总结材料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及有关部门。
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对部分重点地(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指导,对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将进行通报。
四、部门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地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部门间加强分工协作,有力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布违法线索举报热线和资质企业回收业务热线电话;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回收、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资质企业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实施规范管理。
公安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车回收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捷办理注销业务,加强注销业务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对有关企业或责任主体的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非法回收拆解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企业或责任主体报废机动车非法跨省转移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报废汽车拆解危险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承修已报废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等行为;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违规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吊销资质认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依据举报,依法查处废旧机动车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设计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对于促进汽车以旧换新、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专项整治合力,按时间要求落实工作目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市)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违法案例,报道阶段性整治成果和正面典型。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鼓励群众举报。
(三)认真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共管共治的局面,加强对非法拆解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资质企业的监督指导,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行业规范作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注重经验总结。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群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资质企业处置,鼓励二手车、汽车维修经营者向资质企业提供报废车源信息;要加强经验总结,争取形成一批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