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17-3)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藏生环督办【2023】6号)要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整改办提交了(17-3)整改措施的销号申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范,自治区商务厅按照销号流程,出具了验收意见表,并对整改措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