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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办事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7

第一章  西藏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西藏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西藏外资投诉中心)设在商务厅外资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以及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西藏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商务厅认为可以由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处理的。

西藏外资投诉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各地市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按照《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891-6811759

传真:0891-6862170

投诉工作邮箱:fiecomplaint_xz@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6号905(邮编850000)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西藏自治区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外资投诉中心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西藏外资投诉中心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西藏外资投诉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外资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西藏外资投诉中心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西藏外资投诉中心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西藏外资投诉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