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是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对外公开信息和服务公众的平台,也是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更是社会公众了解广西商务信息的重要渠道。是集政务公开、西藏商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做好商务厅门户网站的运行工作,使网站运行有内容、栏目不空缺,具有可读性,积极宣传我区商务事业发展成就,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工作,结合智能主动收集、整理须在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商务厅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相关规定完成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发布。
一、可公开的的政府信息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规定,各处室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
1.组织机构及职能。包括:区商务厅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领导简历、领导分工、人事任免等。(政工人事处负责)
2.政策性法规文件及商务法规。仍在执行的、关系公众利益、应当让公众知晓的非涉密政策性文件及涉及商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信息。(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公告公示通知。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让公众知晓的通知、公示、公告类信息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事项。(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4.商务工作动态。商务重大活动,自治区领导、厅领导针对商务工作的各项活动,关系民生的商务工作动态,口岸、开发区、园区建设情况,展会活动情况及成果等。(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统计资料。包括内贸、外贸、口岸、招商引资、成品油等可公开的统计资料信息。(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办事指南。包括各类行政审批、备案的办法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办事程序、条件以及所需提供资料、咨询电话等。(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7.领导讲话、规划计划。各类可公开的领导讲话、商务规划和工作计划。(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专题信息。商务厅党建、纪律监察工作以及专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凡属于以下情况的,应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依申请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
1.不能公开的: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2.无法公开的:
(1)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
(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二、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审批程序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
(一)各处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收集、整理、拟定需要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内容。
(二)处室负责人签署拟发布意见。
(三)厅办公室(保密办)对需公开发布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五)将领导签发后的可公开信息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送厅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核对签署意见文字与电子版一致后,在西藏自治区商务所属网站后台录入、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各处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厅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以及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对公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文字表述准确性进行把关和审查,确保所发内容不涉密、不违法,并符合我区商务发展各项政策规定。
(二)商务工作动态应图文并茂,具有新闻报道性;政策性文件及法律法规规章应是现行的,已废止停用的均不得发布;通知公告公示应及时准确;办事指南程序清晰,条件明确,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发布领导讲话、规划及工作计划须删减涉密或敏感内容,并严格审查。
(三)信息发布应重原创,突出地方特色。所发布信息与业务相关性要达到100%,原创信息比重不低于80%,每条信息不低于100字。所发图片需配发文字说明,不得超过100字。要充分反映我区商务发展情况,达到宣传我区商务发展的目的。
(四)凡未经厅领导审定、签发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请各处室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拟发布信息,并按程序完成信息发布审批工作,及时交信息中心按程序发布。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