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首批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商务局:
为推动全区夜间经济提质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依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商发〔2025〕20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首批“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夜间消费为核心,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功能于一体,具有业态多元、品牌聚集、管理规范特征的消费区域(含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等);
(二)有明确的运营管理主体;
(三)三年内(不满三年的从经营之日起计算)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火灾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按照《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自评得分80分(含)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首批“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书》(见附件1);
2.《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表》(见附件3);
3.对照《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见附件4)逐一提供佐证材料及照片;
4.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申报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5.验收认定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二)填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纸(A4),必须按照申报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证明复印件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申报表须加盖申报主体、地(市)商务局公章(盖骑缝章)。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各地(市)商务部门申报,2025年1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见附件1,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含电子版)报送至地(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可对照《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电子表格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http://swt.xizang.gov.cn/)中的“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二)初验。夜间经济集聚区所属地(市)商务局会同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夜间经济集聚区进行初审核验,得分80分(含)以上的,由地(市)商务局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初验得分及推荐意见,并汇总报送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材料。
(三)复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地(市)商务局材料进行复验。综合申报材料、地(市)商务局初验结果及推荐意见,通过审核材料、现场调查等方式,提出复审核验结果。
(四)公示。按照择优原则,最终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的夜间经济集聚区,按分数由高到低选取2-3个列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候选名单,并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
四、有关要求
(一)地(市)商务局要本着公开、公证、透明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申报首批“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指导运营管理主体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商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核实申报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一致性,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佐证材料充实,对上报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充实的申报主体,督促其限期内补充完整后再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书
2.地(市)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汇总表
3.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表
4.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