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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1号(C类009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7

李文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组建自治区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供销集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组建西藏供销集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是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农牧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为做好西藏供销集团组建工作,区商务厅(供销合作社)主动作为,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对接区国资委。

一是委员提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货币出资或国有资产划拨方式,组建西藏供销集团事宜。区国资委答复:各级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其社属企业性质也为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同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西藏供销集团作为社有企业,由国资委以货币出资或国有资产划拨方式设立不可行,建议由区供销合作社依法规范设立。二是委员提出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采取业绩考核,人员派驻等方式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区国资委答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社有企业的监管主体为联合社机关(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以及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区国资委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社有企业均无管理职能。社有资产、社有企业应由区供销合作社机关或设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

二、区商务厅(供销合作社)完成事项。

一是形成《西藏供销集团组建方案》(初稿)。通过前期积极对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集团、青海省供销合作社、青海省供销集团和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形成了《西藏自治区供销集团组建方案》(初稿),明确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区管二级企业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和运营,公司资本金拟审请中国供销集团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实物资产)二是积极对接青海省供销集团。按照中国供销集团意见,参照青海省供销集团组建经验和做法,计划赴青海省供销合作社、青海省供销集团就西藏供销集团组建方式、合作模式、业务范围、工作力量等具体事项进行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前期对接工作已经完成,因疫情原因,未能按计划成行,拟于近期赴青海省开展实地调研。三是主动衔接区国资委。针对区国资委提出“由国资委以货币出资或国有资产划拨方式设立不可行,建议由区供销合作社依法规范设立。”答复意见,区商务厅(供销合作社)分管领导于6月17日、6月20日赴区国资委向区国资委主要领导汇报相关事宜,并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区商务厅(供销合作社)从青海省调研学习后,共同商议修改《西藏供销集团组建方案》。

三、下一步计划。

一是结合赴青海省学习调研情况,进一步对《西藏供销集团组建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赴京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集团就《西藏供销集团组建方案》中涉及由中国供销集团牵头组建、出资、派驻经营管理团队等具体事宜进行汇报对接。二是就组建西藏供销集团同中国供销集团达成初步意向后,再次与区国资委商洽,形成切实可行的组建方案后,呈报区党委、政府审批。

感谢您对我区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次仁央宗  0891-633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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