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6-28

为了规范商务厅所属网站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西藏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网站是公开商务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宣传商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商务与社会大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在促进商务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厅网站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第四条  厅网站的管理工作应贯彻党管舆论的原则,坚持党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持“健康、丰富、特色、及时”八字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并对厅网站的运行维护实施监督。

第六条  厅信息中心是厅网站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厅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留言板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设置专门人员做好网站“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工作,及时解决好网站出错的问题。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是厅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发布和相关栏目维护,积极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等工作,将厅网站作为本单位向社会发布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三章  政务公开

第八条  厅网站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厅网站公布。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或厅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负责向厅网站提供本处室、本单位需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十条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需要在厅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按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上网信息审批单》或在填写《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公文审签单》中“是否公开”和“公开形式”填写“公开”和“门户网站”,并把公文审签单复印件提供给厅信息中心进行发布,由信息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重要通知通告、权威数据、领导批示等重要信息,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已在各级主流媒体、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要进行转载,可简化审批手续,由厅信息中心审核后直接发布。

(三)厅信息中心在收到审批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发文机关标志,不得带有领导批示。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涉及全区商务系统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商务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厅网站发布解读信息。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同时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主动向厅网站提供信息,并按照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八)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反动及不健康信息,应当及时清除,发现恶意攻击行为,情节较重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现紧急事件时,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息中心应经常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二)信息中心应不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全厅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三)全体干部职工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四)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机房、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五)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六)厅网站登入帐号,只允许授予信息中心人员使用,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严禁让给其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