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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进行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8-09

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近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批复》进行了解读。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发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2015年起,连续4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2015年3月和2016年1月,国务院分两批在杭州等13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

商务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形成了以“六体系两平台”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12方面成熟经验做法,并已面向全国复制推广。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成交额连续两年增长1倍以上,现已成为外贸创新发展的新亮点、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创新创业的新平台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载体。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外贸新业态,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面向全国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新设一批综试区,有利于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有利于逐步完善促进其发展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有利于培育外贸新动能,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明确,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综合试验区。

《批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复制推广前两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着力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跨境电商发展新经验、新做法。

《批复》要求,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同时,要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先行先试任务,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商务部将按照《批复》要求,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细化责任,指导地方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二是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试点成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三是加快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完善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全国跨境电商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