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4

区商务厅 区财政厅 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扎实有效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及《区商务厅 区财政厅 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藏商发〔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整体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扎实有效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部向我区下达2019年及以后各年度用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须遵循专款专用、公开规范、市场主体的原则,实施政府采购,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按照项目两年实施、资金三年使用的周期,将资金按照项目建设需求进行分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做到“六不准”。不准用于征地拆迁,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不准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根据《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农牧区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支持数据驱动农牧区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牧区流通水平。支持建设地(市)、县(区)、乡(镇)、村(居)物流基础设施、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用于农牧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农牧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乡、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同一个行政村的站点扶持资金不得超过1个。支持区、地(市)、县(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市级电商园区建设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农牧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设施、闲置厂房等,鼓励“园中园”、“一区多园”建设,不支持盲目新建产业园区。区、地(市)、县(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地(市)级电商园区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三)农牧区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党政干部、创业青年、合作社员、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返乡人员等开展农牧区电商培训;支持自治区级的电子商务培训与知识管理和远程培训系统建设。注重培训后服务机制建设,强化服务质量和建立农牧区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实操技能。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和创业孵化。用于电子商务培训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四)监管服务。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建立相关标准、实地指导检查、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建立并完善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区)日常监管机制,加强项目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用于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为3%。

(五)比例调整。2019年以后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可根据当年工作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资产归属。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企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归资产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所有,项目承办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归企业所有。资产所有者会同项目承办企业做好资产登记,运营服务期结束后办理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分建设运营和监管服务两个项目。

(一)建设运营项目

1.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综合示范整体推进项目承办企业,并与之签订协议。

2.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至区商务厅及监管服务单位,经审核通过,且上缴履约保证金后向区商务厅提出申请,区商务厅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资金拨付申请金额分别向各项目承办企业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为建设运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

(1)项目实施细则:须明确项目目标、实施主体、时间计划、保障措施、交付标准等必要内容。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须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资金额度、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时间阶段、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绩效目标等内容。

3.项目承办企业完成每阶段所报备的计划任务后,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并附有关工作的清单、方案、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经监管服务单位审查通过后,将有关材料胶装成册报监管服务单位及区商务厅备案,监管服务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4.每阶段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办企业根据提交的项目实施细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共同向区商务厅提交下一阶段资金拨付申请,每阶段资金拨付申请金额不超过建设运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20%。第三方监管服务单位对资金拨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将结果报区商务厅,区商务厅在收到通过审核的申请、发票及相关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承办企业共同提交的资金申请计划,分别进行拨付。

5.项目承办企业向区商务厅上缴建设运营项目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具有法律效应的形式支付。如采取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承办企业保证履约保函截止到合同履约责任结束前有效。

6.项目承办企业各方须保证每阶段资金拨付申请由各方共同加盖各单位公章后向区商务厅申请,并明确各自申请拨款金额。

(二)监管服务项目

1.西藏自治区商务厅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管服务项目单位,并与之签订协议。

2.监管服务项目资金分四次拨付,拨付比例依次为50%,40%,8%,2%。

3.监管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由监管服务单位向区商务厅提出申请,区商务厅根据有关财政资金拨付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向承办企业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做好项目计划、具体实施、绩效达成,以及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等工作。须按承诺的投资额度、实施标准、时限要求等进行投资和实施,投资额度、实施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进行项目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按违约处理。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收到资金后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管服务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参照绩效考核标准,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方法,对项目各个层面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方位的控制,覆盖设计、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项目的进度、质量、效果,以及预算、执行、决算等全部财务资料。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文件核查、现场核查、整改回头看等方式开展验收、绩效工作督导,为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体推进项目能够“按期、保质、高效”完成提供保障。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做好项目的安排部署、制度规范、信息公示、资金检查及拨付等工作。在厅官方网站设立电子商务专栏,开设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窗口,公示相关资金拨付文件,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如遇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区商务厅采取召开会议、下发催建通知、定向约谈等适宜的方式推动项目实施。如项目建设较好、进展较快,在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时,在商务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相关程序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律停拨专项资金,并收回已经支出的资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