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力支持 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环资〔2024〕50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调整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二手乘用车并购买新车的,以裸车价为基准价,5万元(不含)以下补贴2000元,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补贴4000元,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补贴7000元,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补贴11000元,20万元(含)以上补贴15000元,个人消费者为农牧民群众的,在上述各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补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在上述各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单独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自治区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中支出。个人消费者申领国家、自治区、地(市)等层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置换更新补贴或单独购新补贴的,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地(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时,需按月将资金发放情况一并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按月将资金发放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二、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洗烘一体、烘干机)、电视(含激光电视)、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电脑(品牌机,不含组装机、平板电脑)、热水器(含电热水器、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8类家电产品以外的家电产品(手机、平板电脑等),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商发〔2024〕166号)、《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藏商发〔2024〕187号)标准和要求,满500元减100元、满1000元减200元、满15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400元、满3000元减600元、满5000元减1000元、满7500元减1500元发放家电以旧换新立减消费券,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无需一一对应。
各地(市)要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强化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家电产品交旧、购新、拆解全流程信息。要通过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严防虚假交易、跨地区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支持家装厨卫以旧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5月31日(含当日)至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购买床架、床垫、沙发、衣柜、书柜、厨柜、电视柜、餐桌、椅子、茶几等10类家具,酥油茶打茶机、蒸烤箱、微波炉、洗碗机、消毒柜、电饭煲、咖啡机、面包机、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扫地机器人、吸尘器、投影仪、智能门锁、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晾衣架、智能淋浴、浴霸、集成水槽、挂烫机(含电熨斗)、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等22类厨卫产品,地板(含地砖)、家用安全门、灯具等3类建材,按照满500元减100元、满15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400元、满3000元减600元、满5000元减1000元给予补贴。
四、支持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以旧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自本补充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向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品销售企业交予废旧炊具(含旧厨电)并新购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品的,废旧炊具(含旧厨电)按照旧锅具类、旧灶具类、旧高压锅和旧厨房电器类分别给予60元、100元、200元的折价,折价用于直接抵扣新购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品金额,满300元抵扣60元、满500元抵扣100元、满1000元抵扣200元。交予的废旧炊具(含旧厨电)需包含在活动目录清单中(详见《西藏自治区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五、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自本补充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淘汰并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执行标准GB17761-2018、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属非机动车等限制性条件)的,按照满2000元减300元、满3000元减500元给予补贴。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每辆直接补贴6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对象的银行借记卡上。每名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严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各地(市)商务局要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铅蓄电池再生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经营活动。
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已出台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与中央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衔接,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完善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充分考虑各类消费者合理诉求和各类消费场景不同特点,周密制定工作预案,确保消费者及时获得中央和自治区政策红利,保障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强化资金管理
各地(市)要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出发,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补贴标准,影响政策有效执行。在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的平台核发支付平台选择中,要履行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加强对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的企业和商家的审核和监督,坚决杜绝“以次充好、虚高价格、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保障财政资金有效利用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市)商务局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八、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市)商务局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家电、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安全使用和节能降耗知识,培育绿色环保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消费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定期报告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