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专题专栏>西藏消费品以旧换新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0-28

各地(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4〕8号)《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更好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西藏自治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20日




西藏自治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汽车报废更新遵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执行,具体见附件。在国家补贴基础上,自治区给予3000元综合消费补贴(成品油消费券或充电卡等)。

第二条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二手乘用车并购买新车或单独购买乘用车新车的,以裸车价为基准价,5万元(不含)以下补贴2000元,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补贴4000元,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补贴7000元,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补贴11000元,20万元(含)以上补贴15000元,个人消费者为农牧民群众的,在补贴标准上再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条 对个人消费者向家电销售企业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含洗衣机、冰箱、电视机、热水器、3C数码产品、取暖器、家用制氧机等)的,按照满500元减100元、满1000元减200元、满15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400元、满3000元减600元、满5000元减1000元、满7500元减1500元发放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无需一一对应。

第四条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含家具、厨卫、建材等)的,按照满500元减100元、满1500元减300元、满2000元减400元、满3000元减600元、满5000元减1000元发放家装厨卫以旧换新消费券。

第五条各地(市)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淘汰并新购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遵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执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补贴受理地商务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各地(市)商务局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各地(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各地(市)商务局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全区汽车报废更新目标任务的函》(藏商办函〔2024〕27号)要求,调整优化汽车补贴政策,优先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全力确保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第七条 二手车置换更新和乘用车单独购新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由各地(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拟申请二手车置换更新和乘用车单独购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置换更新和购买新车1个月内,通过各地(市)商务局公告确定的平台或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补贴受理地商务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进行审核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由各地(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在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拟申请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购买相应消费品1个月内,通过各地(市)商务局公告确定的平台或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旧家电或旧家装厨卫产品清晰且无涂改痕迹的拍照照片、回收凭证等,新家电或新家装厨卫产品销售发票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家电或新家装厨卫产品销售企业所在地)提交补贴申请。补贴受理地商务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进行审核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各地(市)要以系统、全面的内容,易看、易懂的形式,易获取、易传播的渠道,做好实施细则宣传解读等工作,拓宽知晓面,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厅统筹中央及自治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促消费补贴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安排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市)根据前述补贴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进行补贴。《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商发〔2024〕166号)确定的补贴标准支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各地(市)在此基础上超出补贴标准产生的补贴资金,由各地(市)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各地(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提出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需求,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各地(市)资金需求及2023年各地(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等因素,提出资金需求及各地(市)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向各地(市)预拨自治区应承担部分的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市)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与各地(市)再据实清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地(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自治区监察、巡视、审计、财政、商务等部门结合职能,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五条 各地(市)商务局要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参与活动企业、商家在政策实施期间恶意抬高消费品价格,干扰正常市场秩序,骗取政府补贴,造成消费者未享受到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经查实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市)商务局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违规个人和企业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