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解决边远农牧区机动车加油的提案的答复
张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边远农牧区机动车加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成品油监管基本情况
西藏对成品油批发、零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商务厅是成品油经营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审批监管工作。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第(二)款“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第(三)款“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四)款“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二、现有临时加油措施难以适用于农牧区长期保供
(一)橇装加油依规不能用于长期保供
橇装加油装置常用于临时性大型活动(如奥运会、亚运会)、灾后重建、大型工程自用等方面,使用时需报公安、消防、商务等部门备案,活动或项目结束后即拆除。根据2006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4年《安全生产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有规划指标的新建加油站审批申请前,首先需取得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书、安监部门的安全评估许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审批申请,以确保加油站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橇装加油作为临时设施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前置手续,因此无法作为长期供货的加油站进行审批。加之近年来,我国对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油品管理越来越严格。2015年,公安部、商务部等几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实行实名制加油。而橇装加油装置只能临时使用,不能作为长期保障农牧区油品供应的保障办法。
(二)移动加油车安全隐患大
流动加油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建议使用移动加油车长期保障农牧区的油品供应。移动加油车到乡镇为农牧民供油,无法保证油品在一天内销售完毕;罐体内剩余油品极易产生油气,车辆在停放或移动状态时均有发生爆炸的可能。
三、近期工作措施
西藏地理环境特殊,加之地广人稀,在偏远农牧区建设加油站成本高、收益小,企业建站积极性不高,申请去乡镇新建加油站的企业较少。农牧区群众加油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吴英杰书记高度关注此项工作。商务厅党组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已初步拟定工作方案将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直以来,商务厅积极鼓励企业到偏远农牧区新建加油站,以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加油难问题。截止目前,未收到在墨竹工卡县日多乡拉龙村、怎村新建加油站的申请。如有企业打算到该村新建加油站,请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厅受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若建站手续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将给予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我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与我们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 系 人:格桑
电 话:0891-6864263(传真)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