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26

一、起草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神,按照区党委145次常委会议精神,8月8日庄严副书记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对组织起草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根据会议要求,区政府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工商联抽调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根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本部门拟出台的惠企纤困政策措施,起草了《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并两次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8月10日和14日,汪海洲副主席组织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对《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 8月18日,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组织区政府国炎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对《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进行再次修改完善:一是将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到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或已有工作要求的表述全部进行了删除。二是对意思相近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合并。三是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政策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

9月27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适过《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会后,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反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神,对《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主要增加了四个部分内容;一是在序言部分增加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精神”的内容。二是在“持续推动简政放权"部分增加了“每年年初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参照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各地市营商环境便利度”的内容。三是在“持续推动简政放权”部分增加了“建立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机制”的内容。四是在“发挥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部分增加了“力争用3年时间帮助30家以上效兰好、信誉高、发展优势强的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内容。

10月15日,根据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对(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前量审核的意见》要求,对《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区党委办公厅审核意见全部吸收。同时,对《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内容进行了微调:一是将原稿中“持续推动简政放权”部分的“每年年初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参照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各地市营商环境便利度”修改为“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各地市营商环境便利度机制”,并调整至第三十五条“开展全面评估"部分。二是将原套中“持续推动简政放权”部分的“建立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机制”调整至第三十五条“开展全面评估”部分。三是增加了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党建工作机制”部分。

二、主要内容

《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采用“总一分”结构,共八个部分36条,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至第八部分分别从营商环境、金融、财税、要素、降成本、服务体制、措施保障等方面,用七个“进一步”提出了政策措施,体现在近三年来自治区出台系列惠企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