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西藏交易团参展管理办法

作者: 商务厅 发布时间: 2019-10-08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西藏交易团参展工作(以下简称“广交会”),不断优化参展结构,提高参展水平,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区外贸结构转型升级、进出口保持增长的促进作用,助力企业树品牌、拓市场、扩出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申请企业资格标准

第一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须具备的资质:

1、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有自产产品。

2、具有所申报展区负责协调工作商(协)会的会员资格。(见附表)

3、展品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目录。(见附表)

4、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品的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申请企业最低出口标准。(见附表)

5、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6、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7、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申请品牌展位: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环保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3、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4、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内的企业。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二条 申请一般性展位资格标准

(一)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须具备的资质: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有自产产品。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环保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3、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被组委会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处罚期限内)。

4、因拒不服从组委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它行为,被组委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处罚期限内)。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申请流程及展位安排

第三条 申请流程

(一)品牌展位申请流程:

1、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按照时间节点向西藏交易团(自治区贸促会)提出品牌展位申请(春季在上年度11月5日至10日;秋季在当年5月5日至10日)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①《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④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⑤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等。⑥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⑦境内外商标注册证。(联系电话:0891—6828550、6833875)

2、西藏交易团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预审打分,将得分在25分(不含行业自律)以上申请企业列入推荐名单。

3、西藏交易团将本团拟推荐企业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关商协会复核评审。

(二)一般性展位申请流程:

1、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向所在市(地)商务局书面申报参展(其中:春季广交会在上年度10月1日前,秋季广交会在当年4月1日前申报)。

2、市(地)商务局按照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按年推荐,一年两届,推荐企业3—5家),报送至自治区贸促会(其中:春季广交会在上年度11月10日前,秋季广交会在当年5月10日前)。商务部门要优先推荐有出口业绩或具有出口潜力的企业。贸促会对没有经过市(地)商务局审核推荐的企业原则上不受理;对所推荐企业统筹安排(分届安排)。(联系电话:0891—6828550、6833875)

3、自治区贸促会对市(地)商务局所推荐的企业进一步核查无问题后,按照当届广交会西藏交易团的展位情况,结合参展办法,提出参展企业和展位安排建议,提交商务厅党组研究。

4、商务厅党组研究通过后,自治区贸促会在商务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参展企业登录广交会官方网站填报《参展申请表》。

5、企业网上申请成功后,将打印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提交自治区贸促会。贸促会按照时间节点,组织企业参展。

第四条 展位安排办法:

(一)品牌展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品牌展位。西藏交易团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预审、推荐。

(二)一般性展位:由西藏交易团按以下办法进行安排。

1、对有稳定市场、稳定客户、出口增长较快的知名企业重点支持,鼓励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做大做强出口,提高对我区外贸出口的贡献率。按总展位的70%安排支持。

2、对积极配合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的各类重大展会活动、具有出口潜力的重点特色产业企业(联营)、小微企业等给予适当支持,挖掘和培育出口新力量,提升出口增长后劲。按总展位的30%安排支持。

3、对出口知名企业在特装要求方面给予倾斜。

4、对参展企业原则上安排连续两届(品牌展位除外),对参展目的不明确、筹备不积极、参展成果不明显的企业,不再安排参加广交会。(参展成果:出口成交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内销订单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

展位使用要求

第五条 品牌展位原则上实行二年一评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必须进行特装布展。

第六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规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不得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以及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信息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证件。广交会展出期间,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表,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参展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

第九条 广交会实行全面绿色布展,所有特装、简装展位必须符合绿色布展要求。

参展管理

第十条 参展期间,西藏交易团将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杜绝企业违规使用展位。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

(一)参展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不实的。

(二)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三)以任何方式将品牌、特装、自产产品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的。

(四)不按期布展、空展或提前撤展的。

(五)擅自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为无关人员代办证件的。

(六)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的。

(七)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的。

(八)没有使用具有广交会特装施工企业资质装修公司进行施工的。

(九)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

(十)展品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

(十一)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企业拒检的。

(十二)经广交会联合检查组、西藏交易团检查确认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一)企业以品牌展位参展,出现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的,按《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企业以一般性展位参展的,出现或发生第十一条之三、四、五情形的,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三年不得参展;因相关问题而引发纠纷、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广交会组委会通报的,五年不得参展。

(三)参展企业出现或发生第十一条之一、二、六、七、八、十情形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一年不得参展。

(四)展品出现第十三条之九情形的,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五)参展企业、展品出现或发生第十一条之十、十一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年不得参展;性质严重的,交由组委会处置。

第十五条 其它

(一)交易情况报送,当届广交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企业要将洽谈签约情况书面形式报西藏交易团;合同履约情况随时向西藏交易团报告。

(二)建立违规企业档案和处罚记录。

(三)本办法自127届广交会开始执行。原《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管理办法》(藏商发贸促字【2017】7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西藏贸促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