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商务厅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示公告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7

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2号)精神,提升企业和群众对商务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树立“商务为民”的良好形象,现就商务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区党委十届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工作部署,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创新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最大限度便民利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2号),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商务政务服务模式,持续优化审批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公布商务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推进创新审慎包容监管。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达到“减证便民”成效明显政务服务高效便捷民众对商务政务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的目标

三、工作举措

(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动态调整。结合证明事项目录,制订《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附件1)并主动公开公示。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重点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

(二)制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1.及时调整完善办事指南。对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进行管理的事项,及时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的对应修改调整,在商务厅网站首页发布公告,并指导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首批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

2.制订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填写便捷的要求,制订承诺书统一格式文本(附件2),明确告知申请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和承诺方式、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以及行政机关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权力等申请方应予知晓的信息。格式文本应通过拉萨市三级政府服务窗口、商务厅官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加强告知承诺信用风险防控。加强对申请人信用记录的事前评估,明确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范围和情形。限制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和其他有关部门列入信用中国企业或个人黑名单、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其行使权利。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大、周期长,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通过厅网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依法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创新核查手段,建立数据共享和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开展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积极推动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进行管理。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承诺失信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处室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一责任人、负责同志具体抓推进、任务落实细化分工,将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具体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讲,总结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先进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示范带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全面推进。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总结督查。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上下协同一致。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实施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1.西藏商务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