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17-1)(17-2)(17-4) 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藏生环督办〔2023〕6号)要求,日喀则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3项具体整改措施的销号,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范》,自治区商务厅按照销号流程,出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验收意见表》,并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3项具体整改措施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