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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承接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3

各地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现就做好承接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一)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核与审批

1.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区、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业务,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2.审批取消后,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需再向区、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区、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业务。

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明确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见附件1),下放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下放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二)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下放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三)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下放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申请及变更、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地市商务局部门。由地市商务局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地市商务局。地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变更,并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审查程序与期限

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审批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地(市)商务局。

地市商务局自收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

审批下放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各地(市)商务局按照商务部原规定格式(附件2)自行印制颁发。各地(市)商务局应当于每季度末或按区商务厅有关要求将审批的成品油零售站(点)报送区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各地(市)商务局应当每年度对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安全、环保等情况,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年度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并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

申请从事新建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到县(区)商务局申请办理确认文件,并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时,提交地(市)商务局核发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同时,各地(市)商务局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启动本地区《“十四五”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区商务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区商务厅对规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察,对未按规划审批的地(市)商务局,区商务厅将采取约谈等措施,并通报给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七、下放承接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各地(市)商务局及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下放事项建立承接机制,配备专门力量,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等职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等。

(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市)商务局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公开成品油零售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等内容,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地(市)商务局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成品油市场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秩序,避免成品油市场恶性竞争,并按时开展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四)全面提升行政能力。各地(市)商务局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成品油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区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成品油审批工作指导和培训,指导审批工作,帮助提升业务能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执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区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3月1日至31日,各地(市)商务局须指派一名分管副局长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赴区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交接工作。同时,各地(市)《“十四五”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应于2021年4月1日前报送区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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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3日